  第57号
《盐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由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6年8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 2026年10月15日
盐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6年8月31日盐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校园周边交通影响评价机制,协调解决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健全政府及其部门和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建立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快速处置校园周边交通事故; (二)开展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三)优化校园周边交通组织,依法管理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协管人员,落实上下学高峰勤务,维护通行秩序; (四)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和内部交通管理; (五)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机制,组织学校与校园周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交通联防组织,共同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门履行下列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督促学校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学校建立“护学岗”制度,实行错峰上下学; (三)指导学校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园周边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在校园周边道路规划建设阶段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学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化校园周边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为学生提供安全优质公共交通出行服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影响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的市容环卫违法行为,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管理,采取物理隔离或者错峰上下学等方式,将机动车行驶、停放区域与学生活动区域有效分离; (二)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一键报警装置并接入有关部门信息化平台,实现校园出入口、主干道、学生集中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全联网; (三)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合理安排学生错峰上下学,引导接送人员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接送学生; (四)在校园出入口开展上下学交通护导,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五)发现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同级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六)校园周边发生涉校涉生交通事故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救助伤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八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会同学校科学划分步行区、行车区和停车区。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校内接送系统,为接送学生车辆提供便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出入口设置缓冲区,合理设置阻车桩、隔离墩、升降柱、拒马等防冲撞设施。 校园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公路直接连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校园出入口两侧设置路侧防护、加宽路肩或者设置路侧净区。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以及行业标准设置护学通道、过街设施、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号监控设施: (一)在校园出入口两侧设置护学通道,宽度不小于一点五米,单侧长度不小于三十米; (二)新建校园被道路分隔的,设置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立体过街设施; (三)在校园周边路段设置照明设施,条件受限的在校园出入口设置反光或者发光交通设施; (四)设置限速、解除限速、禁鸣、注意儿童等禁令和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减速标线、停止线、预告标识等地面标线; (五)视频监控系统覆盖校园周边道路,监控数据实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全程可溯和动态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校园周边交通状况,应当设定禁止停车区域、路段和时段,可以依法采取单向交通、即停即走、临时限行、远端停车、分时管控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学校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护学岗”制度,由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学校教职工和安保人员参与,在上下学高峰定点值守,疏导交通、护送学生过街、维护现场秩序。 鼓励学生家长、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加入“护学岗”,共同维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校园交通智慧管理,整合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的信息资源,实现接送预约、车位引导、错峰上下学、交通秩序监管等功能一体化,提升通行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周边列为重点巡逻区域,落实高峰勤务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置涉校涉生交通安全警情和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动态监管,推动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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